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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余本华与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本华,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余本华。被执行人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本华病假工资,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9847.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十堰市普华缸套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