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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龙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张龙,1988年9月21日。被告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诉被告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龙负担5元。审判员  孟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