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汉滨区清真兴文寺与马居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滨区清真兴文寺,马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汉滨区清真兴文寺。地址:汉滨区东关南正街。负责人马林元,系该寺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马居平,男,1970年5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安康市汉滨区东关东正街。原告汉滨区清真兴文寺诉被告马居平排除妨碍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一项、限被告马居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原告汉滨区清真兴文寺位于汉滨区老城办###号住宅楼302室。第二项、由被告马居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汉滨区清真兴文寺房屋租赁费5903.3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马居平逾期未履行。原告汉滨区清真兴文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居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马居平于2015年1月6日履行了所欠申请人汉滨区清真兴文寺房屋租赁费7871.04元(2013年1月—2014年12月),但被执行人马居平现仍居住于汉滨区清真兴文寺位于汉滨区老城办###号住宅楼302室内,除此之外无其它住房,其本人也在积极申请廉租房,本院通过了解鼓楼社区马英书记,马居平的廉租房申请已报老城办等待审批。因判决第一项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马居平具备搬迁条件时若仍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汉滨区清真兴文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汉滨区清真兴文寺以被执行人马居平已申请到廉租房并于2015年3月30日搬离汉滨区清真兴文寺位于汉滨区老城办###号住宅楼302室,但未交清2015年1月-2015年3月房租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马居平向本院缴纳了所欠申请执行人汉滨区清真兴文寺的房屋租赁983.88元(2015年1月——2015年3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