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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2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