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2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