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革命与马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命,马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李革命。被告马党利。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革命与被告马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党利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革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靖丽审判员 郑 琳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