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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革命与马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命,马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李革命。被告马党利。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革命与被告马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党利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革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靖丽审判员  郑 琳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