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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传松与四川豪田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松,四川豪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周传松,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四川豪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柳忠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松诉被告四川豪田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传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传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传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传松负担。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朝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