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素琴与崔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琴,崔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9号原告董素琴,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云飞,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琴诉被告崔云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董素琴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董素琴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