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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素琴与崔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琴,崔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089号原告董素琴,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云飞,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琴诉被告崔云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董素琴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董素琴负担。审判员  刘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