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韦彦星、楼慧群与楼慧群、楼勇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926号原告:韦彦星。委托代理人:韦振凯、郑相科,特别授权。被告:楼慧群。被告:楼勇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彦星与被告楼慧群、楼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彦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彦星负担。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