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韦彦星、楼慧群与楼慧群、楼勇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926号原告:韦彦星。委托代理人:韦振凯、郑相科,特别授权。被告:楼慧群。被告:楼勇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彦星与被告楼慧群、楼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彦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彦星负担。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