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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真繁与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真繁,邓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杨真繁,男,汉族,住崇州市。委托代理人:蒋衡,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邓碧林,男,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真繁与被执行人邓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碧林所有的汽车(车牌号:川A*****、川A*****、川A*****)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予办理车辆过户、年检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