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虎成与被上诉人张永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虎成,张永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虎成,男,生于1987年12月18日,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岐,男,生于1964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上诉人雷虎成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虎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虎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雷虎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晓 忠代理审判员 刘红雅代理审判员李作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