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3月6日出生于五大连池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牡丹江市长城电脑经销处业主。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后于5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7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取得牡丹江市长城电脑经销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9年4月,赵某某经营的长城电脑经销处取得方正科技电脑下乡产品授权经销商资格。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间,赵某某利用代为审核、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条件,采用虚报、瞒报和虚假交易的方式,向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财政所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37笔,共计15802.02元,所得赃款均被其个人使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家电下乡中标备案登记表、授权书、营业执照、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银行交易明细、温春镇财政所拨款明细、记账凭证、进货单据、申报补贴材料等;证人尹某某、张某某、李某、修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无前科劣迹,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二、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赵某某的赃款应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美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