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夏建英与余德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英,余德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夏建英。被告余德勋。原告夏建英与被告余德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建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建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夏建英负担。审判员 余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湘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