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夏夕利、夏江瑞等与梁洪军、刘清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夕利,夏江瑞,夏童童,梁洪军,刘清勇,李永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312号原告夏夕利。原告夏江瑞。原告夏童童。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夏夕利(系二原告夏江瑞、夏童童的父亲)。被告梁洪军。被告刘清勇。被告李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夕利、夏江瑞、夏童童与被告梁洪军、刘清勇、李永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夕利、夏江瑞、夏童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夕利、夏江瑞、夏童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梁洪军、刘清勇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