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于郝XX犯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XX,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XX镇XX村。系方山县XX乡原副乡长、XX乡第三届人大代表。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员冯利、张元生、人民陪审员吉晶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XX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太佳高速修建期间,占用了XX乡XX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告人郝XX(时任XX乡太佳高速协调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从中帮忙,为XX乡XX村民小组争取到12万元太佳高速征地补偿款。为此,郝XX(时任方山县XX乡XX村XX村民小组负责人,因涉嫌贪污已判刑)在2011年6月5日领到该补偿款中的4万元后,在XX乡政府郝XX办公室内给了被告人郝XX1000元现金。同年8月25日郝XX在领到剩余的8万元补偿款后,在从XX信用社到XX乡人民政府的路上,又给了被告人郝XX5000元现金。2011年至2012年,XX乡代居村村民郝XX在被告人郝XX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XX乡XX村、XX村的三处共计4.791公里的街巷硬化工程。为此,郝XX在2012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前夕,先后两次去郝XX家送礼。共送给被告人郝XX2000元现金和两条硬中华、两条芙蓉王烟、一箱健力宝饮料、10斤家鸡蛋等价值1200元的礼品。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XX利用担任XX乡太佳高速公路协调领导组副组长和XX乡分管交通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8000元和价值1200多元的礼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XX在纪检部门调查、检察院侦查及庭审中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准自首;在侦查阶段如数退还赃款及与礼品等值的现金,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郝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指出自己已被开除党籍,并提交了《中共方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方纪(2014)54号文件。被告人郝XX认为,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并且积极将犯罪所得全部退还侦查机关。事发后,已向组织写出了诚恳的检查。自己对此事确已悔改,希望法庭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太佳高速修建期间,占用了XX乡XX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告人郝XX(时任XX乡太佳高速协调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从中帮忙,为XX乡XX村民小组争取到12万元太佳高速征地补偿款。为此,郝XX(时任方山县XX乡XX村XX村民小组负责人,因涉嫌贪污已判刑)在2011年6月5日领到该补偿款中的4万元后,在XX乡政府郝XX办公室内给了被告人郝XX1000元现金。同年8月25日郝XX在领到剩余的8万元补偿款后,在从XX信用社到XX乡人民政府的路上,又给了被告人郝XX5000元现金。2011年至2012年,XX乡代居村村民郝XX在被告人郝XX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XX乡XX村、XX村的三处共计4.16公里的街巷硬化工程。为此,郝XX在2012年春节和2013年春节前夕,先后两次去郝XX家送礼。共送给被告人郝XX2000元现金和两条硬中华、两条芙蓉王烟、一箱健力宝饮料、10斤家鸡蛋等价值1200元的礼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承认。证人证言(1)证人郝XX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太佳高速修建期间占用了XX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告人郝XX从中帮忙,为该村争取了12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证人郝XX在拿到该款后,分两次于被告人郝XX办公室、其车内给了被告人郝XX共6000元好处费。证人郝XX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在被告人郝XX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XX村、XX村的三处共计4.16公里的街巷硬化工程。为此,在2012年、2013年春节前夕,先后两次去被告人郝XX家送礼。共送给被告人郝XX2000元现金和两条硬中华、两条芙蓉王、一箱健力宝、10斤家鸡蛋。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郝XX推荐过郝XX硬化XX、XX的街巷,但被告人郝XX只有推荐权,决定权在中标公司。证人秦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郝XX为了不影响全乡街巷硬化进度,以XX乡副乡长的名义推荐过郝XX硬化XX、XX的街巷。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郝XX任太佳高速协调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乡里分两次支付了XX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12万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郝XX做了XX、XX的部分街巷硬化工程,秦XX在介绍此人时告我说是郝XX推荐的。3、书证(1)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郝XX是XX乡第三届人大代表。(2)任免文件,证实被告人郝XX任太佳高速协调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郝XX经方山县组织部任命为XX乡副乡长,于2014年12月24日经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行政职务。已于2014年12月23日被开除党籍。(3)XX村务账及银行取款记录复印件,证实XX乡政府支付了XX村民小组12万元征地补偿款及该款已被取走。(4)扣押退款清单,证实被告人郝XX已将受贿赃款及与赃物等值的款项上缴检察院。(5)《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证实2011年9月10日山西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方山项目部与郝XX签订了承包合同。(6)方山县烟草专卖局2015年6月6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硬中华批发价360元,零售价400元;芙蓉王批发价206元,零售价230元。(7)2014年11月28日王XX出具的《关于郝XX接到硬化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郝XX与秦谈贵共同完成了4.791公里街巷硬化工程,被告人郝XX自己做了0.631公里。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利用担任XX乡太佳高速公路协调领导组副组长和XX乡分管交通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8000元和价值1200多元的礼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郝XX在纪检部门调查、检察院侦查及庭审中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构成坦白;在侦查阶段如数退还赃款及与礼品等值的现金,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8000元现金及与礼品等值的现金1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利审 判 员 张元生人民陪审员 吉晶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