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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凯与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张凯。被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法定代表人沙高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9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3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利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