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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斌与乔俊强、王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乔俊强,王腾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93号原告张斌,1980年5月5日,农民。被告乔俊强,农民。被告王腾跃,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定于2015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1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 判 长  刘旭东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人民陪审员  吴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