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吐门白乙拉与珠海市灯笼沙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门白乙拉,珠海市灯笼沙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吐门白乙拉,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被告珠海市灯笼沙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吐门白乙拉诉被告珠海市灯笼沙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吐门白乙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门白乙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吐门白乙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