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麦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甲,男。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黎智勇、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4年9月10日,原告与上海掌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盈公司)员工即被告陈某甲洽谈手机相关业务,原告在与被告谈好合同内容后如约将合同款项12,440元按要求汇入被告陈某甲的银行账号。此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侵犯了原告的权利,遂诉至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报酬款12,44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60元。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陈某并无合同关系,原告陈某系案外人陈某乙的妻子。被告在上海掌盈公司任职期间,与案外人陈某乙曾有过相关业务往来。2014年8月,被告已从掌盈公司辞职,案外人陈某乙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私人为其制作中国电器网手机APP及四个相关域名(zgdqw.中国;zgdqw.cc;cndqw.mobi;cndqw.中国)的网络域名注册,同月,被告开始委托信诺通联公司制作手机APP。2014年9月10日,被告与案外人陈某乙商议好价格,案外人陈某乙即以原告的账号转款12,440元,同日,因域名重复不能注册的原因,被告退还1,220元,实际收取11,220元。域名注册在2014年9月11日完成,有网络信息可查。中国电器网手机APP也上传至网络,被告按照网络交易习惯已将后台账号与密码给予案外人陈某乙,因当时并无争议,被告也未保留后台账号与密码或留存电话记录等证据,但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经案外人陈某乙认可,有后期电话录音为证。因此,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的丈夫即案外人陈某乙与被告陈某甲在其任职掌盈公司期间有过业务往来。2014年8月,案外人陈某乙与被告陈某甲就手机相关业务口头约定合作,被告陈某甲接受案外人陈某乙的委托为其制作中国电器网手机APP及四个相关域名zgdqw.中国、zgdqw.cc、cndqw.mobi、cndqw.中国的网络域名注册工作。2014年9月10日,双方约定价款12,440元,由原告陈某账户汇入被告陈某甲账户,同日,被告陈某甲因域名重复无法注册退还部分费用1,220元,实际收取11,220元。2014年9月11日,网络域名注册完成,被告陈某甲将网络域名所有者登记为原告陈某,中国电器网手机APP(1.03,作者为信诺通联)的上传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以上域名及手机APP的服务器均为一年。2015年3月23日,原告陈某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合同,并返还报酬款12,440元及利息6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安智市场手机APP网络页面截图、域名查询网络截图、电话录音、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陈某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间有资金往来,没有明确与被告陈某甲间的合同内容。被告陈某甲认可与案外人陈某乙间的口头合同是制作中国电器网手机APP及相关四个域名的注册,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合同履行方已按照行业惯例及交易习惯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享有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故原、被告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已因被告陈某甲按照约定履行而终止,原告陈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陈某甲的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陈某甲退还报酬款12,440元并支付利息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