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个体经商人员。曾因吸毒,于2012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留丰、顾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下午、1月31日下午、2月3日下午,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高某表示同意,先后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和食品厂路交叉路口附近、同济路和菜市路交叉路口附近、创世纪网吧附近弄堂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每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给王某。双方共交易3次,被告人高某共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高某、王某处各扣押红色圆形片剂10粒(重0.922克)、白色晶体1包(重0.569克),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物证手机,通话记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移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三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及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秀人民陪审员 徐和明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