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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艾庭波与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庭波,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艾庭波,个体司机。被申请人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艾庭波所有的车辆鄂d×××××于2015年4月18日与被申请人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冀e×××××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受损。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冀e×××××及冀e×××××挂予以扣押或者冻结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10万元担保,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冀e×××××及冀e×××××挂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及冀e×××××挂的扣押;二、将被申请人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10万元资金扣留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晏 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