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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爱棠申请执行昔阳县乐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棠,昔阳县乐平镇XX村村民委员会,李乃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棠,男,1960年6月6日生,昔阳县大寨镇南郝峪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X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彦芳,任村主任。被执行人李乃柱,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XX村人,现在阳煤集团寺家庄矿上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执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XX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XX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昔阳县乐平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平信用社的存款帐户,限额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