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陈吉昌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庭凯,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吉昌,男,1940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经集土责字[2014]第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被执行人陈吉昌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长经集土责字[2014]第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的长经集土责字[2014]第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的长经集土责字[2014]第1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