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章忠和与贺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忠和,贺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章忠和,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贺国庆,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桂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忠和与被告贺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忠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忠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章忠和负担。审 判 长 周淑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