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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普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峧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夏玲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峧头农村信用合作社,夏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普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峧头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继杰,主任。被执行人夏玲燕。本院作出的(2001)普经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515号406室的房产(舟房权证普字第50347**号)和位于普陀区沈家门东海西路51号金外滩公寓9幢402室的房产(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均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玲燕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515号406室的房产(舟房权证普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夏玲燕所有的位于普陀区沈家门东海西路51号金外滩公寓9幢402室的房产(舟房权证普字第××号)。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佩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