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魏兵与刁其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魏兵,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刁其雄,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魏兵与被执行人刁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刁其雄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9号4栋X单元12层1201号(权2208XXX)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但因成都银行及第三人林松分别在该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故无法处置;查询到刁其雄在农业银行青龙支行开设银行账户一个,但余额为0元;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当事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