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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谭兆尹与杨兴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兆尹,杨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谭兆尹,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被告:杨兴华,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兆尹诉被告杨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兆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谭兆尹负担。审 判 长  黄坤亮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