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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鞠凤英与徐德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凤英,徐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鞠凤英,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徐德生,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鞠凤英申请徐德生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林民初字11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徐德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