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健与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于健,居民。被执行人许刚,农民。申请执行人于健与被执行人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6338元,执行费11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195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