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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后胜与江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后胜,江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赵后胜。委托代理人周洁琼、舒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崇宁路8号。委托代理人盛旭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后胜与被告江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赵后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后胜以仍在接受治疗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赵后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