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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与李华银、易勇强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李华银,易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华银,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被执行人易勇强,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华银、易勇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487,406.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华银已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