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西环路消防大队南。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临漳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连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