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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512、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02罗��与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512、1262号申请执行人罗洪,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09。法定代表人张昌平,总经理。罗洪与深圳市���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37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合科技有限公司未依上述裁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补偿金等款项人民币86285.65元,申请人于2014年11月3日和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536.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房管、工商、证券、车管部门无登记财产,2015年5月5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在期限内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控制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劳人仲案(2014)373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岳锋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