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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6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训兵与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训兵,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647-3号申请执行人郑训兵,1969年11月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赵奎。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董学祥。本院(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