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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宝明与查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明,查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184号原告:陈宝明被告:查江明原告陈宝明与被告查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查江明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查江明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宝明与被告查江明曾是温州市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同事。2012年1月10日,被告查江明因生活需要向原告陈宝明借款人民币3.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贷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初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查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宝明人民币3.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查江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池进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