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延超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徐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44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延超,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延超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称,为确保其权利不受侵害,以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能得到实际履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QY20D431QIC汽车起重机壹台(整机号:L5E5B3D22AA000516,发动机号:6P10K010143),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延超的银行存款96.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延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QY20D431QIC汽车起重机壹台(整机号:L5E5B3D22AA000516,发动机号:6P10K010143);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延超的银行存款96.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延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