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陈平、赵华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陈平,赵华咏,肖清学,陈小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负责人荣增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下属分理处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下属分理处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平,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赵华咏,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肖清学,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小容,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陈平、赵华咏、肖清学、陈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