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丁华玲与刘加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91年10月5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88年2月13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