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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陈某甲,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某乙,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庄伟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高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