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行加与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行加,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祥峪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张行加(又名张行嘉)。被执行人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祥峪沟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行加与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3600元及诉讼费64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全额领取,并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