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兆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丁兆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46号3楼。代表人徐宁春,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妙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兆金。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兆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成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