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知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丁兴调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丁兴调味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78号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委托代理人:张颖。委托代理人:蔡建昌。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丁兴调味店。经营者:丁得珂,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丁兴调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七日代书记员 江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