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向海琳,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海琳,被告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他人介绍后认识,于1992年11月19日在西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0月4日原告生育一子肖某甲,现已成年。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几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在原告怀孕期间也不管不顾,致使原告流产。2008年开始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原告开了个擦鞋店,累死累活的忙碌,但被告却转进转出无所事事。2012年冬季因为家庭琐事,双方冷战二个多月。同年腊月初二原告的母亲因病去世,原告回娘家祭奠,结果下葬后第三天被告就催原告回家,双方为此又发生争执和冷战。2013年3月13日,原告觉得日子根本没法继续过下去,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再也没有回过家。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开二年有余,夫妻之间互不联系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肖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没有感情,不可能结婚一起生活了二十几年。原告从2013年3月出去以后虽然没有回来,但是双方一直通过电话联系,自己还给原告汇款买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闹矛盾很正常,小摩擦避免不了,被告觉得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到要离婚的地步,现在就想和原告一起把家庭经营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1月19日在金塔县西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0月4日生育一子肖某甲,现已成年。2008年原、被告在金塔县小吃街投资开办了一家皇宇擦鞋店。2013年3月13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张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一直未归。原告外出期间,皇宇擦鞋店由被告肖某经营,儿子也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因原告张某要在白银买房,被告肖某于2013年10月28日、29日一共汇款60000元给原告买房。2014年10月因被告肖某不愿意到白银生活,原告张某又将房子卖掉。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内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感情基础较好。在原告张某外出打工期间,双方一直保持联系,且被告肖某汇款支持原告在外地购买房屋,说明双方仍有共同家庭生活的意愿。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于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