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尚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尚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9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子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哲。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10006322274320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出票人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尚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建行珠海市唐家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4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助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