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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有生与刘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生,刘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徐有生。被告:刘海荣。委托代理人:钱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生与被告刘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