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有生与刘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生,刘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徐有生。被告:刘海荣。委托代理人:钱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生与被告刘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