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彬与陆臻、周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陆臻,周妍,中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795号原告陈彬,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陆臻,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周妍,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中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8号2幢5层579室。法定代表人陆臻,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陈彬诉被告陆臻、被告周妍、被告中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彬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臻、被告周妍银行存款1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陈彬、徐红军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26号312,建筑面积34平方米的房产和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60号321,建筑面积154.73平方米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陆臻、被告周妍银行存款1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彬、徐红军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26号312,建筑面积34平方米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陈彬、徐红军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60号321,建筑面积154.73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