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梁文锋与薛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锋,薛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梁文锋,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薛世华,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梁文锋申请执行薛世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薛世华每月的退休金,至2015年4月份止,共扣划人民币22087元,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扣除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72元外,双方一致同意再支付1000元作为利息给申请人。多扣2765元应退回给被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停止本院于2014年3月以(2012)容附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薛世华每月退休金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