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酒后驾驶湘MXXX**号面包车沿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自东向西行驶,14时50分许,行驶至永华国际路段时,欧阳某操作不当碰撞到何某停在路边的粤B72J**号小轿车,导致二车受损。处警民警对欧阳某现场呼气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76mg/dL,随后依法对其血样抽取,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83.48mg/dL,属醉酒驾驶。经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欧阳某醉酒驾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26000元及小车的修理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收条,被害人何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欧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岑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