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家胜与王修桐、王金良、赵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胜,王修桐,王金良,赵训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刘家胜,男,生于1955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王修桐,男,生于1964年1月4日,汉族,教师,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金良,男,生于1957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赵训海,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胜与被告王修桐、王金良、赵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修桐、王金良、赵训海的银行存款86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家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修桐、王金良、赵训海的银行存款86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张存广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