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汪秀才与张素红、徐志明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才,张素红,徐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汪秀才,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张素红,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徐志明,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汪秀才与被告张素红、徐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才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秀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汪秀才负担。审判员  孙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