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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文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波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山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波,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海南名门居房地产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岳、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德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波及其辩护人王辉富,被害人韩某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文波以搞黄金期货生意为名,许以2.5%-5%的高利息回报,非法吸收韩某良、王某保、肖某军、王某桑、李某花、赵某伟、陈某松、王某芳、梁某彬、叶某盛、叶某杰、孙某丽、马某香等13人的存款合计人民币(以下的币种均为人民币)7907000元。2014年4月,其多次通过黄某坤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1218500元用于发放高利贷,收回300000元。2012年12月,其多次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6330000元转入梁某爱、李某瑶的账户中,用于其在香港炒黄金期货。期间,其均按时支付被害人利息合计1898584.5元,至2013年12月底其无力支付为止,造成被害人损失合计6008415.5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银行账户流水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文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2.陈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应酌情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文波以炒黄金期货利润大为名,并许诺支付2.5%-5%月利息,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至2013年底,共吸收韩某良、王某保、肖某军、王某桑、李某花、赵某伟、陈某松、王某芳、梁某彬、马某香等13人存款7907000元,支付了1898584.5元利息。具体为:韩某良4880000元,支付利息1106584.5元;王某保196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肖某军33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王某桑1000000元,支付利息350000元;李某花150000元,支付利息74000元;赵某伟90000元,支付利息25000元;陈某松7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王某芳100000元,支付利息69000元;马某香10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叶某盛2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元;孙某丽91000元,支付利息40000元;梁某彬600000元;叶某杰100000元。陈文波在向王某桑、李某花借款时,对她们说可以介绍亲戚朋友借款给他,他同样给他们高额利息。期间,陈文波多次通过黄某坤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1218500元用于发放高利贷,收回300000元。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4月15日,陈文波分6次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4330000元转入李某瑶的账户中,2013年5月2日分2次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2000000元转入梁某爱的账户中。至今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为:韩某良3773415.5元、王某保166000元、肖某军270000元、王某桑650000元、李某花76000元、赵某伟65000元、陈某松64000元、王某芳31000元、马某香82000元、叶某盛80000元、孙某丽51000元、梁某彬600000元;叶某杰100000元,共计6008415.5元。另查明,陈文波的存款情况为:账号为26xxxxxxxx92的中国银行账户内余额309.91元,账号为26xxxxxxxx09的中国银行账户内余额80.03元;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60的建设银行账户内余额146.82元;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88的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1811.44元,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09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为19.5元;账号为62xxxxxxxxxxxxxxx14的农业银行账户内余额110.9元;账号为62xxxxxxxxxxxx27的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313.39元,账号为41xxxxxxxxxxxx28的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86.43元。以上账户共有存款余额2878.42元。再查明,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查封了被告人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的房产(房产证号HK3XXX**)、车牌号为琼AXXX**的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琼EXXX**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琼EXXX**的长安奥拓小轿车一辆。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的房产,系由陈文波于2011年6月20日向郭某购买,首付79800元,2011年8月10日向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抵押贷款106000元,取得银行贷款后支付186200元,贷款期限至2031年8月10日。车牌号为琼AXXX**的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系陈文波于2011年9月7日购买,首付33800元,抵押贷款76000元,2014年10月30日偿清贷款。车牌号为琼EXXX**的比亚迪小轿车陈文波于2010年6月23日购买,价款50800元。车牌号为琼EXXX**的长安奥拓小轿车系陈文波于2010年2月11日向王某保购买,价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文波于2014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文波的身份情况。3.辨认笔录。证明经韩某良、王某保、肖某军、李某花、赵某伟、陈某松、王某芳、梁某彬辨认,陈文波就是向其借钱的人。4.韩某良提供的借条、个人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账单、个人业务凭证、返还利息统计,陈文波的银行账户查询记录。证明韩某良于2012年1月19日至2013年11月28日共借款4880000元给陈文波,陈文波以月利率2.5%或3%支付利息。自2012年2月19日至2013年11月27日,陈文波陆续支付利息1106584.5元给韩某良。5.王某保提供的借据。证明王某保于2011年6月3日至2013年4月20日共借款196000元给陈文波。6.肖某军提供的借据。证明肖某军于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1月1日共借款330000元给陈文波。7.王某桑提供的借条、交通银行查询记录。证明王某桑于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12月1日共借款1000000元给陈文波。8.李某花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流水单,陈文波的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明李某花于2012年2月14日和同年5月6日共借款150000元给陈文波。9.赵某伟提供的借据,陈文波建设银行账户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赵某伟于2013年5月3日、4日共借款90000元给陈文波。10.陈某松提供的借条、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陈文波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陈某松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1月17日共借款70000元给陈文波。11.王某芳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中国银行流水账,陈文波光大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王某芳于2012年2月15日借款100000元给陈文波。12.梁某彬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陈文波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梁某彬于2013年3月5日和同年4月8日共借款600000元给陈文波。13.马某香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中国银行客户回单,陈文波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账。证明马某香于2013年6月22日借款100000元给陈文波。马某香收到陈文波返还利息18000元。14.陈文波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账。证明叶某盛于2012年2月23日借款200000元给陈文波,叶某盛收到陈文波返还利息15000元。15.叶某杰与陈文波的借款合同、陈文波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明叶某杰于2012年5月5日借款100000元给陈文波。16.陈文波建设银行账户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孙某丽于2012年1月14日借款91000元给陈文波。17.从陈文波处扣押的招商银行客户回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及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2013年4月15日,陈文波从卡号为62xxxxxxxxxxxx27的招商银行卡里取款1230000元,并存入李某瑶卡号为62xxxxxxxxxxxx61的招商银行账户中。同年5月2日,陈文波将200000元存入其41xxxxxxxxxxxx28的账户中,并于当日分别将1800000元、200000元存入梁某爱尾号为4628的招商银行账户中。2012年12月3日、4日,陈文波通过其尾号3888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600000元、700000元至李某瑶尾号为2789的工商银行账户中。2013年3月5日,陈文波通过其尾号为6109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400000元至李某瑶尾号为2789的工商银行账户中。2012年11月30日,陈文波通过其尾号为6511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700000元至李某瑶尾号为6693的中国银行账户中。2013年3月15日,陈文波通过其尾号为4460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700000元至李某瑶尾号为7699的建设银行账户中。18.陈文波中国银行账户(账号26xxxxxxx92和26xxxxxxxx09)交易流水。证明尾号为2792账号的账户余额为309.91元,2012年11月30日,陈文波通过该账户转账700000元至李某瑶账号为74xxxxxxxx22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尾号为4209账号的账户余额为80.03元。19.陈文波的建设银行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60的账户个人活期明细。证明该账户余额为146.82元,2013年3月15日,陈文波从该账户转账700000元至李某瑶尾号为7699的建设银行账户中。20.陈文波的工商银行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88和62xxxxxxxxxxxxxxx09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卡号尾号为3888的账户余额为1811.44元,陈文波于2012年12月3日、4日从该账户中分别取款600000元、700000元;卡号尾号6109的账户余额为19.5元,陈文波于2013年3月21日从该账户中取款400000元。21.陈文波的农业银行账号为62xxxxxxxxxxxxxxx14的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余额为110.9元,2013年9月28日黄某植(黄某英儿子)从其农行账户中转账300000元至该账户中。22.陈文波招商银行账号分别为62xxxxxxxxxxxx27和41xxxxxxxxxxxx28的账户历史记录。证明尾号为7427的账户余额为313.39元,2013年4月15日,陈文波从该账户中取款1230000元存入李某瑶尾号为6561的招商银行账户中。尾号为3328的账户余额为86.43元,2013年5月2日,陈文波从该账户中分两次将1800000元、200000元转入梁某爱账号尾号为4628的招商银行账户中。23.李某瑶账号尾号分别为6693、4522的中国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1月30日13时57分,该账户收到陈文波账号尾号为2792(卡号尾号6511)的账户转来的700000元,该款分别于当日14时7分、16时2分、16时12分转出。24.李某瑶账号尾号为7676(卡号尾号7699)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账。证明2013年3月15日,该账户收到陈文波转来的700000元,该款于当日分7次分别转给曾某祥、范某芳、骆某刚、马某兰、李某泽、谭某霞等人。25.李某瑶账号尾号为2789的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2年12月3日,该账户收到600000元,该款于当日分2次转出。同年12月4日,该账户收到700000元,该款于当日分6次转出。2013年3月5日,该账户收到400000元,该款于当日转出。26.李某瑶账号尾号为6561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13年4月15日该账户收到陈文波转入的1230000元,该款于当日转至邵某河的账户中。27.梁某爱账号为62xxxxxxxxxxxx28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13年5月2日,该账户分别收到陈文波转入的1800000元、200000元,该款于当日分5次转给了吴某英、郑某虹、谭某鹏、邵某河等人。28.黄某植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2013年9月28日,黄某英的儿子黄某植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转300000元到陈文波的农业银行账户中。29.黄某坤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及黄某英提供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陈文波多次通过黄某坤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1218500元用于发放高利贷以及已经收回黄某英所借300000元的事实。30.证人黄某坤的证言。证明黄某坤是陈文波的司机。2012年,黄某坤共为陈文波发放高利贷44笔1198500元,黄某英已将所借的300000元直接还给陈文波。陈文波按揭购买的琼AXXX**日产轩逸小轿车,已经以100000元或110000元卖给其朋友,因未还完按揭款,故该车还登记在陈文波名下。31.证人符某伟的证言。证明2012年,符某伟在乾龙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任操盘手,陈文波是该公司股东之一。陈文波在该公司也搞黄金、白银期货生意,据符某伟所知,陈文波投资炒黄金、白银期货最多时有4000000元至5000000元,少时也有800000元。陈文波还用韩某良、肖某军的名义炒,韩某良炒期货的资金有2000000元左右,肖某军炒期货的资金有60000元左右。陈文波前期赚过1500000元左右,后来也亏了。以上期货都是陈文波委托符某伟操盘。32.证人许某豪的证言。证明2012年,许某豪和陈文波、叶某龙等几个人成立乾龙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专门搞炒铂金、白银生意,陈文波是股东之一。陈文波曾叫许某豪一起去香港炒黄金。陈文波在香港英皇集团旗下的公司炒黄金,前期是他自己投入资金,后期就向朋友借钱来搞炒黄金生意或者帮朋友搞。陈文波开始时有赚钱,后来好像说是亏了。33.证人吴某红的证言。证明吴某红于2013年12月26日晚便与丈夫陈文波失去联系。34.证人刘某卿的证言。证明陈文波于2013年12月到刘某卿家居住,刘某卿对陈文波离家的目的不详。35.证人黄某英的证言。证明黄某英于2012年1月14日向陈文波借了300000元,并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押在陈文波处。黄某英于2013年9月28日通过儿子黄某植的农行账户转了300000元到陈文波的农行账户中。36.被害人韩某良的陈述。证明陈文波对韩某良说炒黄金效益很好,韩某良从2012年1月19日开始多次借款给陈文波,共计4880000元。陈文波按2.5%或3%月利率陆续向韩某良支付了利息1106584.5元。2013年3月,韩某良和陈文波一起去香港,以韩某良名义在香港铜锣湾附近一家中国银行开了下账户,陈文波说设这个账户是为了打入炒黄金期货所得的收益。韩某良认为陈文波在香港炒黄金期货可能是真的,据韩某良所知在陈文波炒黄金期货的账户中最多有3000000至4000000元。37.被害人王某保的陈述。证明2011年初陈文波对王某保说有好生意做要求王某保借钱。2011年至2013年间,王某保共分6次借给陈文波196000元。陈文波按2.5%月利率陆续向王某保支付了30000元利息。王某保介绍了一个叫韩某良的老师借钱给陈文波,韩某良共借了4000000多元给陈文波。38.被害人肖某军的陈述。证明从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1月1日,肖某军分4次共借给陈文波330000元,陈文波按3%-5%的月利率共向肖某军支付了利息60000元。39.被害人王某桑的陈述。证明2012年1月左右,陈文波找王某桑借钱,答应可以支付2.5%的月利息。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12月1日间,王某桑分多次共借给陈文波1000000元,在最后一次借100000元给陈文波时,陈文波给王某桑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借据。期间,陈文波按2.5%或3%或3.5%或4.5%的月利率共向其支付了350000元利息。另,陈文波让王某桑介绍朋友借钱给他,同样给高额利息。40.被害人李某花的陈述。证明2012年1月,陈文波对李某花说有一个炒黄金的理财产品,利润较好,并向李某花借钱,答应支付月利息2.5%。2012年2月14日和2012年5月6日,李某花分2次共借给陈文波150000元。李某花共收到陈文波支付的利息74000元。陈文波对李某花说如果有亲戚朋友有钱,可以介绍他们借钱给他,他同样支付2.5%月利息。41.被害人赵某伟的陈述。证明陈文波叫赵某伟借钱搞生意,答应支付4%月利息。2013年5月3日、5月4日赵某伟分2次共借给陈文波90000元,陈文波共向赵某伟支付了25000元利息。42.被害人陈某松的陈述。证明陈文波叫陈某松借钱搞生意,答应支付3%月利息。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11月15日,陈某松分2次共借给陈文波70000元,陈文波共向陈某松支付了6000元利息。43.被害人王某芳的陈述。证明2012年陈文波向王某芳借钱搞生意,答应支付3%月利息。2012年2月,王某芳借给陈文波100000元,陈文波共向王某芳支付了69000元利息。44.被害人梁某彬的陈述。证明陈文波说他搞黄金生意有大的利润可获,向梁某彬借钱,答应支付2.5%月利息。2013年3月5日和2013年4月8日,梁某彬分2次共借给陈文波600000元,至今未收到陈文波的任何利息。45.被害人马某香的陈述。证明马某香通过叶某杰认识陈文波。叶某杰说陈文波借款有高利息返还。2013年6月22日,马某香借陈文波100000元,陈文波共向马某香支付了18000元利息。46.被告人陈文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陈文波于2011年至2013年以搞黄金期货生意为名,并分别许以2.5%-5%等不同利息,吸收韩某良、王某保、肖某军、王某桑、李某花、赵某伟、陈某松、王某芳、梁某彬、叶某盛、叶某杰、孙某丽、马某香等13人的存款合计人民币7916000万元。2014年4月,陈文波多次通过黄某坤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1300000元用于发放高利贷,收回300000元。2012年12月,陈文波多次将非法吸收存款中的7630000元转入梁某爱、李某瑶的账户中,用于陈文波在香港炒黄金期货。期间,陈文波均按时支付被害人利息约2000000元,至2013年12月底,在香港投资黄金亏损5000000元左右,陈文波无力支付利息。陈文波与王某保是朋友,陈文波对王某保说投资黄金生意,赚钱容易,如果知道谁有钱,可以介绍将钱借给陈文波,陈文波会支付每月2.5%或3%利息。王某保介绍了韩某良、陈某松、赵某伟借钱给陈文波。王某桑、李某花、王某芳、叶某盛、叶某杰、孙某丽、马某香等人知道陈文波搞黄金生意赚钱,且可以收取2.5%或3%的月利息,便主动借钱给陈文波。47.协助查封通知书、房产抵押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有关部门查封了陈文波名下以下财产: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的房产(房产证号HK3XXX**,面积35.54㎡);日产轩逸小轿车(车牌号:琼AXXX**)一辆,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琼EXXX**)一辆,长安奥拓小轿车(车牌号:琼EXXX**)一辆。48.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凭证收据、公证书、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证明陈文波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的房产,系陈文波于2011年6月20日向郭某购买,首付79800元,2011年8月10日向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抵押贷款106000元,取得银行贷款后支付186200元,贷款期限至2031年8月10日。49.机动车信息查询、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抵押登记、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刷卡消费凭证、车辆贷款结清证明。证明陈文波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XXX**的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系陈文波于2011年9月7日购买,首付33800元,抵押贷款76000元,2014年10月30日偿清贷款。50.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注册登记申请表、发票、交强险保单、查验记录表。证明陈文波名下的车牌号为琼EXXX**的比亚迪小轿车,系陈文波于2010年6月23日购买,价款50800元;车牌号为琼EXXX**的长安奥拓小轿车,系陈文波于2010年2月11日向王某保购买,价款50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907000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款项2878.42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侦查机关查封的被告人陈文波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的房产、车牌号为琼AXXX**的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车牌号为琼EXXX**的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为琼EXXX**的长安奥拓小轿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人陈文波用非法吸收的存款购买,应退还给被告人陈文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878.42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三、责令被告人陈文波退赔被害人韩某良3773415.5元、王某保166000元、肖某军270000元、王某桑650000元、李某花76000元、赵某伟65000元、陈某松64000元、王某芳31000元、马某香82000元、叶某盛80000元、孙某丽51000元、梁某彬600000元;叶某杰100000元(本判决第二项中发还被害人的款项从上述退赔款中扣除)。四、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将登记在被告人陈文波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18号德派斯大厦的BXXXX-2房、车牌号为琼AXXX**的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车牌号为琼EXXX**的比亚迪小轿车、车牌号为琼EXXX**的长安奥拓小轿车,退还给被告人陈文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才刚审 判 员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